不服仲裁告职员理亏在先终败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5月24日,江西新余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块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原告**荣昌医药化工公司向被告马*腾支付拖欠薪资、薪资赔偿金及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2328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成本十元。
新余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对该纠纷作出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薪资、薪资赔偿金及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23284元。原告不服,遂向该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我处工作6个月零10天,应领取薪资10346元,实质领取了10400元,且被告应付一块安全事故负责,需罚款4800元,裁决书认定仅需罚被告320元没依据。另被告擅自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拿走,致使原告在仲裁时没办法提交劳动合同,因此我处不需支付双倍薪资赔偿金。我处向被告发放的薪资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故不需再向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新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运使用方法律正确,原告应当按期支付所有薪资、赔偿金及养老保险金23284元,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觉得,原告辞退被告时未公告被告,侵有被告的异议权,且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已被告知辞退,故不予采纳,被告实质工作时间为被告提供的薪资结算条上表明的2008年9月17日至2009年7月20日;原告关于被告对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应罚款4800元的倡导,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另原告并未提交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故对其所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倡导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