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划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速工具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惟一的免责事由是可以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故交通事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机动车辆与行人同在道路上活动,汽车等机动车的钢筋铁骨相对于行人的血肉之躯而言,是一种有高度危险的机器,机动车的保有者(用人或所有人)比行人有更大的优势,更大概防止事故的发生。行人总是是事故的受害者,受伤后有些神智不清,有些被立即送往医院,很难采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机动车辆方当场采集证据的能力远远大于行人,有些甚至恶意伪造现场。并且,机动车辆的运营利益与行人的人身安全利益相比,处于较低位阶,作为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享有者,机动车辆方理应对出更多的代价,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与弱者的公平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些学者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又分出一个过错推定原则(如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地上物特殊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具体民事争议的归责原则,通常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状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状况。依据该原则的需要,假如受害人可以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加害人又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状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没过错,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又没办法律依据,依据具体状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原则。依据《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即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事故,事故适用民法通行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的过错原则和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过错原则的规定,交通事故分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与因机动车辆发买卖外事故致人损害的事故。相对于行人而言,机动车辆的高速运行是高度危险的作业,机动车辆与行人相互接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有明显过错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辆方的民事责任。因机动车辆发买卖外事故致乘车人损害的,如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车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应依事故发生的具体状况确定。
1、机动车辆伤害行人与非机动车辆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辆撞死行人的事故,确定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须是机动车辆撞去世了人,就需要赔偿损失,不可以依据过错程度而免责,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有意的状况下,才能免除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与行人而言,行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机动车辆处于强势地位,立法对此予以倾斜。此类交通事故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如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辆保有者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明确的是减轻,而不是免除。
非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事故,比照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事故处置办法,应承担无过错赔偿,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减轻非机动车辆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状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2、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假如双方都有过错,则实行过错比较,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没有哪方优势的问题,它们相互接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第一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办法查清双方的过错的,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机动车辆发生碰撞,确定责任大小,除考虑过错大小外,还应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处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有原则,是现代法治“抑强扶弱”基本精神的体现。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状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与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非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进行民事赔偿时,应当确定双方的过错,再依法承担。如此比照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赔偿的过错原则,有益于纠正无过错原则一些负面效应,如无效道路情况,行人过错与驾驶员已尽到注意义务.
3、在确立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首要条件下,考虑过失相抵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合理界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梁*星先生曾撰文:“法官在用过失相抵归责时,要在受害人的过错比率上再打一个40%—50%的优惠。结合国内状况,介绍其操作概要:如受害人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加害人、受害人各负50%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为主要责任,可减轻加害人30%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与加害人为同等责任,可减轻加害人责任10%;如受害人为次要责任,则过失相抵原则无用空间,受害人得到全额赔偿”。当然如此硬性教条理解在实践中亦不可取,但应该明确的是损害赔偿责任是民法定义,应以考虑归责原则、当事人过错大小及过错与损害间缘由力大小考虑,而不等同于只考虑违章及违章与事故间缘由的行政确认。
4、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导致损害均无过错的状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及其他状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合的补偿。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