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风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哪个也防止不掉。笔者二OOO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爱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礼金:),当然,那时已时尚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正由于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爸爸妈妈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总是需要他们返还。
对于礼金能否返还,以往的司法讲解较为笼统,大概处置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假如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假如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定的讲解(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状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一同生活的;
其3、礼金是结婚以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讲解中规定的这样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已经在一块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对于结婚以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虽然法律争议:
(1)结婚以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不是一同财产的问题。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同意的赠与均为一同财产。那样,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一同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若是夫妻一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若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是受赠方。笔者觉得,依据国内〈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为宜,理由是,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使用书面形式。因此,只须当事人送礼物金时,没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是一同财产。
(2)结婚以后,一方爸爸妈妈给付另一方礼,是不是一同财产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讲解(二)第二十二条,笔者觉得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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