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在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费的状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享有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而倡导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一方。实践中,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此存在误解,在爸爸妈妈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下,另一方或者监护人总是以我们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他们支付抚养费。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倡导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一同生活的爸爸妈妈一方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虽然都是诉讼参与人,但二者的诉讼地位是不一样的,诉讼实践中需要注意,不然会由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2023)粤01民终5355号
本院觉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需要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请求给付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如周某2觉得周某1应给付抚养费,应由其本人而非妈妈刘某提起诉讼。刘某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刘某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为据,倡导其作为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有权需要协议相他们周某1给付抚养费,但依据前述剖析,虽然有效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可作为确定抚养费标准、给付方法和期限等的合法依据,但倡导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仍应为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