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不是准予离婚的规范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首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认可离婚,没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他们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首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点或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
7、结婚以前缺少知道,草率结婚,结婚以后未打造起夫妻感情,很难一同生活的;
8、结婚以前隐瞒精神病,结婚以后经治不愈,或者结婚以前了解他们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交易婚姻,结婚以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一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打造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别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紧急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提出书面答辩建议,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若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置。
2、不予受理的状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置的离婚案件,没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暂停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离结婚以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结婚以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妈妈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爸爸妈妈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爸爸妈妈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建议;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想抚养子女,且其爸爸妈妈想代养,另一方也赞同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建议;
(8)爸爸妈妈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认可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留法》实行前,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子女,他们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留关系的,离结婚以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留的子女,他们一直反对的,离结婚以后,应由收留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结婚以后,一方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紧急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结婚以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薪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率可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率确定。
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合提升或减少上述比率。
2、抚养费应按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爸爸妈妈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可以保障子女所需成本,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生活质量的,爸爸妈妈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
8、爸爸妈妈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子女需要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