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需要生父支付抚养费,他们不承认有血缘关系,拒绝做亲子鉴别,这样的情况怎么样是好?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小宝(化名)的妈妈赵某与丁某相识。2018年,小宝出生,并一直由赵某单独抚养。期间,赵某积极配合丁某行使探望权,但丁某一直未支付小宝的抚养费。小宝遂诉至法院,倡导丁某系其生父,请求依法判令丁某履行抚养义务。
庭审中,赵某提交街拍片及生活视频,证明被告系原告的生父。据赵某陈述,其与被告自2017年3月起打造情侣关系。被告不承认赵某的说法。原告当庭申请亲子鉴别,被告明确表示不认可亲子鉴别,由于该鉴别涉及提取基因信息,是个人隐私。
法院审理
赵某提交的街拍片、生活视频,已证明其与被告存在超出一般亲朋好友关系。赵某倡导双方系情侣,被告不承认,但没相反证据,且仅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别。法院觉得,结合现有证据,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原告做出有利推定,断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判决被告应自2018年6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赵某提交了与被告亲密街拍片和视频,足以证明双方超出一般亲朋好友关系,赵某亦倡导与被告系情侣且发生性关系,应视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之“必要证据”。
对于被告不出庭应诉的状况,因其舍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原告,未能配合进行亲子鉴别,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应认定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原告做出有利推定,断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