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某办事处签订了《供水管道设施安装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A公司承包被申请人某医馆给水新接工程,合同签订完工后结算审核审定工程款为164710元,被申请人呼和浩特某办事处已给付153000元,剩余工程款11710元到今天未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171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247.35元(以11710元为基数,按2019年12月LPR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9月5日暂计1247.3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经双方确认,截止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呼和浩特某办事处欠申请人A公司工程款11710元;
2.于2023年4月22近日,被申请人呼和浩特某办事处支付申请人A公司工程款11710元;
3.申请人自愿赞同舍弃其它诉讼请求;
4.本次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调解提醒
怎么样处置承揽合同纠纷?
依据《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我们的设施、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赞同,承揽人不能将它同意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赞同,承揽人可将它同意的任务出售别人。
在承揽合同中,因为该第三人的行为缘由而使承揽工作没办法按合同规定的需要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由于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假如出售承揽工作时,不能从中谋取利益。
1、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应怎么样处置纠纷
对于这样的情况,应当依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置,即合同双方协商的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水平问题,除定作人用、保管不当等缘由而导致水平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假如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品质保障期限作出规定,可依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用的期限等状况,加以权衡、裁量。
2、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标按时,应怎么样处置纠纷
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指标等都应当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法、包装成本等达成共识。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实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指标,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实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字,不能签订无水平需要和技术指标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赞同,不能擅自变更,不然,要负违约责任。
3、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应怎么样处置
未经定作人赞同承揽人不能向别人披露秘密,不能用或擅自允许别人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或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能留存复制品。不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4、承揽人不按期出货定作物,应怎么样处置
在实践中,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承揽人需要提前或延期出货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他们达成共识,并按协议实行;
二是注意出货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公告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公告中,需要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