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2月,胡某与兰某签订《抵押车协议》,约定“由胡某卖给兰某奥迪A3车牌号贵G×××××,2020年2月26近日所有交通事故归胡某负全责,汽车如泡水、事故车全由胡某负责”。2020年2月26日,兰某按约以银行转账的方法支付8万元买车款到户名董某的银行账户,另以微信转账的方法支付3000元买车款给胡某,共计8.3万元。2020年3月26日,兰某发现案涉汽车失踪,后得知该汽车已被第三方贷款公司收回。本案经湖南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兰某买车款8.3万元。
律师说法: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签订《抵押车协议》,约定“由胡某卖给兰某奥迪A3,但被告没如实告知该汽车的真实状况和内在纠纷,紧急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益并影响社会秩序,也未提交有关证明其经抵押权人赞同,有损抵押权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本案中,被告将无权处分的别人抵押车出售给原告,致使因权利人追回汽车而给兰某导致损失,双方协议已没办法履行,合同目的已没办法达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双方签订的汽车交易协议应予解除。同时,关于无权处分交易合同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三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卖人因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可以转移,买受人需要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需要解除合同并倡导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选择解除合同并倡导赔偿其买车款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