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拍卖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中,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应予区别。假如该划拨土地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在买受人支付价款中已扣除土地出让金、实行成本以外的成本;假如该划拨土地尚没有办理出让手续,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在买受人支付价款中扣除去实行成本以外的成本。因此,抵押权人不承担土地出让金。
案情介绍
1、2020年9月23日,因(2020)杭仲调字第2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发布拍卖通知,拍卖陈某联名下抵押给朱某娣的案涉房地产,案涉房地产土地权利种类是国有建设用地用权,权利性质是国有划拨。
2、2020年十月27日,竞买人周某以最高价1203820元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项。
3、2020年11月5日,杭州中院作出(2020)浙01执658号之一实行裁定,陈某联名下案涉房地产归买受人周某所有。而后,某以在办理有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其无需承担土地出让金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异议。
4、杭州中院驳回周某的异议请求。周某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请复议。
5、浙江高院驳回周某的复议申请。周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诉。
6、最高院觉得案涉土地出让金应由买受人而非抵押权人承担,驳回周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素
本案争议焦点是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应由哪方负担?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素如下:
1、在划拨土地出售的状况下,应当由划拨土地的受叫人承担补缴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2、划拨土地办理抵押的状况下,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扣除土地出让金之后的划拨土地用权本身的价值。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要由抵押权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3、假如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作为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土地进行司法拍卖的,买受人竞买所得的,应该也是已经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其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了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应当从所得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将剩余部分扣除实行费等必要成本后支付给抵押权人。假如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作为尚没有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进行司法拍卖的,买受人竞买所得的,也应该是尚没有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其所支付的价款中亦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可以将所得款扣除实行费等必要成本后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