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书面合同,发货方出货货物两年后才持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是不是已超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水平、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址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交易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对何时支付货款没明确约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付款履行期限。假如发货人不可以证明另有约定或者根据买卖习惯交货后付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推定诉讼时效从交货的次日起计算,如过了两年才追收货款就超越了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