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有什么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不过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能够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哪个,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没有连带债务问题,只不过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先诉抗辩权,即不可以以债权人是不是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不是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不过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非常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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